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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简章

来源:3773考试网 2017-7-25 21:55:26

2017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文、艺、法、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的独立学院,2015年获批为首批浙江省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本科院校。学院围绕“建设经管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的目标,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着力培养能够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实践能力、在工作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的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
    学院办学地址为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学院的国家代码为13294,浙江省代码为0119。
    第四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独立招生资格。2017年招生设有30个本科专业。学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本科毕业文凭;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17年学院面向全国1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普通类平行录取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对进档考生直接录取到考生所选的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八条  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九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按不超过计划录取人数的105%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调取考生档案。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学院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第十一条  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所有专业无单科要求。
    第十三条  所有专业对学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参加2017年“专升本”的考生录取工作,学院按照《浙江省2017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参加2017年单考单招的考生录取工作,学院按照相关招生录取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
    第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初,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预收,即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金融学专业学费21600元/生·学年;税收学、英语、电子商务专业学费19600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19000元/生·学年;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费16000元/生·学年。
    第十九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东方学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校外专项奖学金”等20多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50%以上。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院积极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对家庭困难学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国家免息助学贷款最高可达8000元。
    第二十条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学生,学院面向2017级新生设立新生入学奖学金。设置如下:
   (1)高考成绩位次号列浙江省前50000名,奖励50000元/人;高考成绩位次号列浙江省前70000名,奖励20000元/人;
   (2)被学院录取的浙江省考生,其高考成绩列所被录取专业前2%者,每人奖励1000元;
   (3)被学院录取的外省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其高考成绩高于生源省份当年录取重点分数线者,奖励10000元/人;
   (4)高中阶段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等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全国一等奖者,奖励10000元/人;获全国二等奖者,奖励5000元/人。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奖励5000元/人。
    新生入学奖学金奖金不重复发放,有符合两项以上(含)发放规定的,按就高原则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网址:招生主页,http://zs.zufedfc.edu.cn/。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方式: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0573-87571501、87571500。
    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邮编:314408。
    招生信箱:dfzsb@zufe.edu.cn。
    招生咨询微信:dongfangxueyuancj
   第二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在录取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73-87571529,举报投诉邮箱jjs@zufedfc.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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